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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與人民銀行武漢分行、湖北銀保監局、湖北證監局和湖北省地方金融局等四家金融監管部門聯合出臺《關于加強金融機構對破產程序的參與和支持 服務法治化營商環境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在全省層面建立了法院與金融機構“互聯互通、信息共享、協調配合、協同處置”的常態化破產聯動工作機制。
《意見》明確規定了與破產程序相銜接的金融服務。轄區金融機構將全面支持破產管理人依法履職,在管理人開戶,依法接管破產企業賬戶,申請解除破產企業賬戶的查封、凍結,注銷破產企業或管理人賬戶等方面提供便捷的金融服務。
《意見》指出,鼓勵金融機構對有重整價值的企業提供信貸支持,為破產財產處置提供融資支持,設立基金參與重整,簡化減免破產企業債務相關手續。鼓勵金融機構債權人之間加強會商協調,形成授信支持、資產處置、債務重組等方面的合力,同時合理下放、高效行使表決權。金融監管部門應指導金融機構開展融資盡職調查。明確金融機構為破產重整企業提供融資產生的到期債務作為共益債務優先受償。
《意見》明確規定了對破產重整、和解企業的信用重建。明確了信用重建的條件及流程,同時進一步鼓勵金融機構對重整后企業的合理融資需求提供支持,不宜單一、機械地依賴重整前的貸款記錄作出信貸決策,以免信用重建流于形式。
《意見》還明確規定了重大金融風險的防范和化解。法院、管理人與金融機構、金融監管部門建立常態化溝通協調機制,共同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風險。金融機構依法積極支持管理人追查破產企業財產,當事人惡意轉移破產企業財產將承擔相應法律后果。金融機構破產或涉及金融債權數額巨大的企業破產時,法院在指定破產管理人時可以聽取金融監管部門的意見。
(來源:荊楚網)